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伟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3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21)粤142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止,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含罚息);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其中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2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900万元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付清,利息按约每月支付;三、被告邱伟能、蒋玲对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伟能、蒋玲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剩余全部款项及对被告蒋玲名下所有的位于丰顺县市政大道南段丰顺碧桂园幸福里五街017的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8364号】和被告尹涛名下所有的位于丰顺县市政大道南段丰顺碧桂园幸福里五街019号的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2835号】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邱伟能、蒋玲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