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602民初4280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亳州市三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17548782.4元及违约金、罚息和利息(自2017年7月19日以40257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7年6月23日以135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亳州市三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北侧、三曹路西侧101铺、201铺、301铺、401铺、501铺的房产(房产权证亳字第201503079号、房产权证亳字第201503078号、房产权证亳字第201503077号、房产权证亳字第201503076号、房产权证亳字第201503075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曹玉坤、师春霞、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周军、魏必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732—11—元,由被告亳州市三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玉坤、师春霞、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周军、魏必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