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04********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4民初2051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不予偿还上述款项,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漯河市鹏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30002320、20130002321、20130003304、20130003300号)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于贺丽、李冬民、于丽杰、袁军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18400元,由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佐森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贺丽、李冬民、于丽杰、袁军超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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