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娟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2********3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5481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5604803】。一、被告钟娟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3621.59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其中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为9896.90元,其他手续费为2725.26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2. 44元,由被告钟娟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