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2********6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22民初2179号 |
案号 |
(2021)冀0922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贺然2016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份的抚养费共计22500元;自2020年9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杨贺然当月抚养费500元至原告杨贺然满18周岁为止。上述抚养费汇至以下账户(户名:杨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盘古市场支行;卡号:6228 4817 3915 4042 2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