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3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0588号 |
案号 |
(2018)苏0507执恢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同时,被告周静还应偿付原告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1万元(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在年利率16%计算),偿付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人民币42万元(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在年利率16%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以及偿付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在年利率16%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周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6900元。三、被告周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韩爱梅出质的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设定质权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苏州市三枫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周伟荣、韩爱梅对周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三枫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周伟荣、韩爱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静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616元,由被告周静、苏州市三枫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周伟荣、韩爱梅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 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