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卫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4********4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24民初1700号
案号
(2021)冀0324执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卫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行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10日前利息46957.49元,2019年6月10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行对被告汪卫红名下永安路东侧4-3-304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3003762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和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汪卫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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