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姬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4民初902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晓茜立即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本金450,000元;二、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晓茜立即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上述借款利息199,914.63元(截至2018年1月2日),自2018年1月3日起新发生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的标准计算,直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三、姬鹏宇、张家升、申晓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0,299元、公告费560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已预交),由申晓茜、姬鹏宇、张家升、申晓勇负担,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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