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128民初1910号
案号
(2021)赣1128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李鹏借款本金89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李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34元,减半收取1 167元,由被告毛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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