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2********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658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萍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5日解除;二、被告邹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fv3a23c4e3133872),同时确认该车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邹丽萍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邹丽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邹丽萍的全部未付租金105452.09元及违约金(以4067.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以每期租金440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7月25日间的每月16日起按照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萍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邹丽萍所有;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邹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