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9960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瀚归还借款本金14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瀚赔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驳回原告吴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71元,由被告洪峰负担。此款原告吴瀚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