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3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9960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瀚归还借款本金14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瀚赔付律师费损失5万元;三、驳回原告吴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71元,由被告洪峰负担。此款原告吴瀚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1-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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