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卫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02民初994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3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鑫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9445309.77元,以及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江苏鑫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62353元。三、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琴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江苏鑫能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江苏苏浙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溧阳市平陵东路3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溧他项(2015)第1017号)和房屋(他项权证号:溧房他证字第68550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33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471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169.5元,由江苏鑫能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浙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溧阳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琴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