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0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584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4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王志刚、王振林、任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阚金悦购房款500000元;王志刚、王振林、任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阚金悦支付违约金75000元。(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原告已交纳),由王志刚、王振林、任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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