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0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584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4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王志刚、王振林、任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阚金悦购房款500000元;王志刚、王振林、任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阚金悦支付违约金75000元。(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0元(原告已交纳),由王志刚、王振林、任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