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计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2********4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02民初5049号 |
案号 |
(2020)粤1302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51194608389】。一、解除原告张华春、张龙兵与被告戴计华、第三人惠州市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惠州市不动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二、被告戴计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华春、张龙兵双倍返还定金160000元;三、被告戴计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华春、张龙兵支付保全担保费1500元、律师费16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华春、张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0元、保全费1570元,诉讼费共计5790元(原告已预交3320元),由被告戴计华负担5420元,原告自行负担370元;本案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戴计华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