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计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622********4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2民初5049号
案号
(2020)粤1302执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51194608389】。一、解除原告张华春、张龙兵与被告戴计华、第三人惠州市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惠州市不动产买卖及居间合同》;二、被告戴计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华春、张龙兵双倍返还定金160000元;三、被告戴计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华春、张龙兵支付保全担保费1500元、律师费16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华春、张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0元、保全费1570元,诉讼费共计5790元(原告已预交3320元),由被告戴计华负担5420元,原告自行负担370元;本案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戴计华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缴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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