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1********9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3791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50090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20年6月24日的利息6667.82元、罚息12427.34元、复利733.17元,及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5之日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二、被告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8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104元,由被告屈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