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2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1民初1206号 |
案号 |
(2021)皖0221执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陶宗军、樊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陶腊宝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3050元,由被告陶宗军、樊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