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0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38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胡志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给原告邓世杰;二、驳回原告邓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志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世杰负担10元,被告胡志军负担3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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