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双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1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9民初1758号 |
案号 |
(2021)赣0829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中、王水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利息7386.89元(该利息已计算到2020年6月3日,之后利息按其归还贷款时银行实际计算利息为准);二、被告袁金文、曹双喜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袁金文、曹双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建中、王水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保全费1857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周建中、王水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