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6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3966号 |
案号 |
(2021)赣0732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承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李伟华对被告谢平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8元,原告姚承涛已预交,由被告谢平、李伟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