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6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803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21)粤180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90210600150】。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该借贷关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全部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尽快还清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罗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俊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所欠原告江宇飞借款本金64940. 82元及利息(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7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已折半),由被告罗俊强负担。此款原告江宇飞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