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梅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8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跃法、姜梅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培培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告李跃法、姜梅菊承担。保全费1570元,予以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