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7********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7民初1009号
案号
(2021)黑0127执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木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栋、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被告王国栋、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借款利息672.43元(计算截止2019年4月1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给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于北祥、董云香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国栋、高瑞、于北祥、董云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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