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5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73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27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维吉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16555.79元及2019年4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6.1‰上浮50%计算);二、被告孟庆芳对被告张维吉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双方没有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被告张维吉、孟庆芳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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