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23********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409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1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大街支行借款本金499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7年11月2日利息88635.88元、罚息1780.18元,复息291.98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石家庄八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家庄八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杰追偿;三、被告郝杰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刘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义西小区1-4-5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5026000号)、被告付淑彦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义西小区1-4-1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50259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