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艳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9********8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3034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焦艳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彦杰货款458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948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焦艳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