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2005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4 999 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10日欠息合计338 027.43元,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按年利率4.35%计息;2018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在利率4.35%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亲水铝箔涂膜3号线1350/120型、亲水铝箔涂膜4号线1350/120型,抵押登记编号为运工商盐抵登字(2017)1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胡蕙萍、贺存业、贺银鸽、胡萌对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四、被告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胡蕙萍、贺存业、贺银鸽、胡萌对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 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龙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晋0106执18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91221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春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828701107310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