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0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3731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3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小珂借款本金1100000元;二、被告董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小珂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的欠付利息5000元;三、被告董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小珂以1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5元,减半收取737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董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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