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4民初15789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10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向云、湖南来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木头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支付违约金16628.79元(自2017年12月6日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案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木头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朱向云、湖南来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