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6********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246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1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松陵镇齐圣陶瓷商行1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0407190100762)如果被告王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吴江市松陵镇齐圣陶瓷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元,本院于判决生5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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