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5102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恢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鼎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合同(编号: 71012012780001-71012012780099)项下借款本金共计26 034 345.57元。二、被告辽宁鼎华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6 034 345.57元的利息、罚息1 033 016.85元(截止2016年1月31日,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编号: 71012012780001-71012012780099)约定计算);三、被告黄素华、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被告孟庆山在与黄素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13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辽宁鼎华盛经贸有限公司、黄素华、孟庆山、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03执恢3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067362.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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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81680055397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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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城市碱厂乡蒋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