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7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民终2969号
案号
(2022)辽1481执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兴城市如丝线厂欠款人民币25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55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给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兴城市如丝线厂已预交,由刘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兴城市如丝线厂已缴纳的219元,由兴城市人民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刘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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