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81********7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民终2969号 |
案号 |
(2022)辽148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兴城市如丝线厂欠款人民币25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55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给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兴城市如丝线厂已预交,由刘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兴城市如丝线厂已缴纳的219元,由兴城市人民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刘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