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秀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02********0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403民初632号
案号
(2021)辽1403执1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禹盛借款1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邢秀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帅承担,被告邢秀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3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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