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67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吉宁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万元;二、被告黄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吉宁借款本金人民币15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孟凡迪、孟凡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吉宁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黄素华、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孟凡迪、孟凡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 045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由被告黄素华、兴城市鼎锋矿业有限公司、孟凡迪、孟凡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时间
2019-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481680055397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兴城市碱厂乡蒋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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