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姬庆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23民初3525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姬江威、姬小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树山本金250 048.37元,利息及罚息73 869.23元,诉讼费2 534元,执行费3 668.53元,共计330 120.13元。二、被告姬江威、姬小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许树山支付以330 120.13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2019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二、被告耿皆明、姬庆平对第一、第二判项的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树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391元,财产保全费元2 555元,共计5 946元,由被告姬江威、姬小环、耿皆明、姬庆平负担5371元,由原告许树山负担5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