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2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37号
案号
(2016)皖0221执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贤萍借款本金人民币56万元,并自2014年1月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赵贤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48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518元,由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潘文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1692825053R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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