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帅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5********6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100号 |
案号 |
(2015)晋市法执字第000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团瑞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来咏梅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00万元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二、被告晋城吉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晋城市犇宇农牧业有限公司、晋城市泽州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申永乐、秦帅帅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赵团瑞减半负担23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5-02-13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