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3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72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1)津72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菲尼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目的港滞箱费人民币23,4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元,由被告贾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