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22********4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514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cnnjhp0004341601143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08844.98元;二、被告姜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cnnjhp0004341601143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逾期利息54818.58元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0884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钟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钟志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姜立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立伟、钟志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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