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322********42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14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cnnjhp0004341601143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08844.98元;二、被告姜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 cnnjhp00043416011430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逾期利息54818.58元及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0884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钟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钟志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姜立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立伟、钟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