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浩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3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2民初38号 |
案号 |
(2020)粤5222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侯浩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侯贤谋货款人民币58027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2.70元,由被告侯浩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