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浩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3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2民初38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侯浩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侯贤谋货款人民币58027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2.70元,由被告侯浩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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