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4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5民初1362号
案号
(2021)赣0825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海平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中村支行176252019032110010001号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袁海平、陈长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3月21日起利息开始按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应冲减已支付的2.26元)。三、被告袁海江、陈长秀、黎富贵、袁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袁海江、陈长秀、黎富贵、袁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袁海平、陈长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8元,减半收取4014元,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缴纳4014元,由被告袁海平、陈长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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