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7********1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23民初473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颜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借款本金31311.18元,手续费368元,利息9683.46元(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七点五计算)。二、限被告颜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922.23元,利息452.92元(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给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七点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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