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4415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森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周赛)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元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程军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