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丽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7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8315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5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令干、许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助强借款本金495228.64元、利息99827.02元,以及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孔令干、许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助强支付律师费25825元;三、被告苏州市韵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孔令干、许丽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孔令干、许丽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8元,由原告张助强负担1448元,被告孔令干、许丽军、韵舟服饰负担10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第7页共7页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