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3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3603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蓝宏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有堂支付劳务费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蓝宏静负担。被告蓝宏静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