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2********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2民初8641号
案号
(2021)冀0302执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杨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霍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二被告史伟、李红红对上述款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天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三被告霍天伟、史伟、李红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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