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2********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8641号 |
案号 |
(2021)冀0302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杨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霍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二被告史伟、李红红对上述款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天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三被告霍天伟、史伟、李红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