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8********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1民初167号 |
案号 |
(2021)冀063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向辉于2018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全胜借款本金100,000元即为清结;二、被告李向辉以其所有的望都县海龙毛巾制造有限公司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偿还原告张全胜借款本金;三、如被告李向辉变卖其所有的望都县海龙毛巾制造有限公司后,仍无法偿还原告张全胜借款本金,被告张松继续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向辉负担,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