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00944号 |
案号 |
(2017)苏0411执2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国富工程款79580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崔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9元,由被告常州市鸿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5899559686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