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3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2993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4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李国志应归还原告李凯华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被告李国志于2020年7月起至2021年4月止、分十期、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分别归还原告李凯华100000元。如被告李国志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支付原告李凯华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李凯华可以就被告李国志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括应由被告李国志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23元,由被告李国志负担(此款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法院不再退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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