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2993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4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李国志应归还原告李凯华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此款被告李国志于2020年7月起至2021年4月止、分十期、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分别归还原告李凯华100000元。如被告李国志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另行支付原告李凯华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李凯华可以就被告李国志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括应由被告李国志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23元,由被告李国志负担(此款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法院不再退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