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6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84民初1576号 |
案号 |
(2020)粤1284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201600380】。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杨斌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已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二、被告杨斌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4699.80元、利息6922.88元、本金罚息122元、利息复利207.84元,合计171952.52元(暂计至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斌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支付律师费68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对被告杨斌名下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福安街2号诚德馨园2栋17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元、财产保全费1414元、公告费1700元,合计6990元,由被告杨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