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5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3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2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认可截至2017年12月29日,未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偿还的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数额共计57535.1元。二、被告王利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愿意分期偿还完毕(具体还款期限以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为准),且同意按照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并愿意承担逾期还款的各种责任。三、被告王利表示自愿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还款承诺书办理完毕,并愿意按照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时办理还款承诺书或办理后未按照还款承诺书中的期限清偿全部应还款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可以就此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